新聞專區

Placeholder image

繼承權侵權加害行為時間點的認定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標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就是繼承開始之時。生理死亡應以醫學上公認的方法所確定的生命終止時間為準,宣告死亡的時間為判決宣告之日。

二、對侵害繼承權時間點的分析

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節點,來分析侵害繼承權的時間點。

1.侵害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

發生在繼承開始前的侵害行為有兩種情況:

一 . 是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但持續到繼承開始時仍然存在。

二 . 是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但在繼承開始時已經結束。

 

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期待權難以被侵害,可以說繼承期待權具有極大的實現可能性,但是並不存在被侵害的事實基礎,繼承人的身份資格不會因為侵害行為而破滅。所以侵害繼承期待權的行為事實上並不存在。如果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改變了對法定繼承人的原有繼承期待權,使其不能過渡到繼承既得權,或者由於繼承人順位的變化導致繼承人的期待效力的高低產生變化,都不能認定為侵害繼承權。

舉例,若被繼承人A某有一獨生子小甲,在其死亡之前並未訂立遺囑和遺贈協議,此時小甲按照法定繼承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但是B某卻拿著一份偽造的遺囑聲稱自己才是A某的合法繼承人在A某死後可以繼承A某的財產,此時小甲的繼承權就很有可能不能順利地實現。那麼在此時小甲能否以其繼承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呢?

在繼承開始前,如果發生了侵害被繼承人的財產的侵害行為,此時被繼承人還健在,可以行使物權返還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小甲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的繼承期待權只是一種極有可能實現的權利,並不是實實在在的權利,不能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類型的訴訟無疑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但是如果該行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存在,此時小甲可以自己的繼承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因此結論,侵害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也就是繼承開始前並且在繼承開始時行為已不存在是不能認定為侵害繼承權的。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在繼承開始前發生了侵害行為,並且該行為一直持續到繼承開始時仍然存在,此時的行為就可轉化為對繼承既得權的侵害。

 

2.侵害繼承權的時間有可能發生在繼承開始時

侵害事實發生在「繼承開始時」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存在,自稱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遺產的事實。在共同繼承時,繼承人其中之一人或數人在知道仍有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時,置他人的合法繼承權於不顧,獨自行使該遺產上的權利;在繼承開始時並不知道有其他繼承人的存在,知道之後仍然持續侵害該繼承人的繼承權;或者在繼承開始時自稱為繼承人行使遺產上的權利,但並未辦理登記,在之後才辦理的登記也屬於侵害繼承權的情形。所以在繼承開始時有可能發生侵害繼承權的情形。


三、侵害繼承權的時間點的認定

根據前述論證,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繼承期待權不具有可侵害性,在此階段的繼承權是沒有具體的財產標的的,此時的繼承資格並不會因為行為人實施任何的加害行為而不復存在。在繼承開始前發生的侵害行為並不能認定為侵害繼承權,除非該行為一直持續到繼承開始時。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37號解釋」的觀點,在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無繼承權人自稱為繼承人,或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繼承權,獨自享有遺產上的權利,不論該侵害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都可認為是侵害繼承權的行為。

如果僅將侵害時間限定在繼承開始時,繼承行為發生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也就是說繼承人在此時自動獲得了享有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權,但是侵害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時這一確切的時間點也是不太可能的。

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但是被繼承人的死亡只是一個確切的時間點,如果說加害行為人在這一確切時間點上實施了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占有行為等,難以想像其能恰巧與此時間點重合,這也不符合常理。

所以認為侵害繼承權的時間應該鎖定在繼承開始時有些牽強,並不能說通。而且實際生活中的情形紛繁複雜,侵害繼承權的時間不可能只是一個具體的時間點,至少會有一個階段。

如果將侵害行為鎖定於繼承開始時這一特定的時間點,那麼會不利於保護真正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實際中在繼承開始之前,自命繼承人就聲稱自己是繼承人而行使繼承人的權利,並且排除真正繼承人的權利,這種行為一直持續到繼承開始後還是這樣做,很難說自命繼承人在一開始沒有侵害繼承權的可能性。因此,就這種侵害的可能性來講,無論侵害時間是處於繼承開始時,還是繼承開始後都有可能使得繼承權受到侵害。

因此,侵害繼承權的時間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時和繼承開始後。

另外,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並且一直持續到繼承開始之後也屬於侵害繼承權。

新聞連結出處 : 連結點

#呈陽土地買賣#呈陽土地開發#呈陽不動產買賣

★用心安心★ ★買賣安心★ ★保障放心★

立即線上諮詢 :

#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任何土地買賣問題,都歡迎您留言發問

可以利用LINE ID : andy2358

公司電話:02-2250-1889

地 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00號四樓

線上諮詢,立即為你解答,解決當前的困擾,祝一切順心。

#土地鑑價 #土地問題 ★免費實施中★ ★用心安心★ #專業經理人 ★一對一服務★ ★買賣安心★ #呈陽誠信專業 ★最佳的選擇★ ★保障放心★

※※※※※※※※※※※※※※※※※※※※※※※※※※※※※

呈陽官網 : http://www.chengyang-land.com.tw/index.html

呈陽部落格 : https://landsale.tw/

呈陽探路客 : https://www.timelog.to/user?id=5647457

呈陽痞客邦 : https://jian70043.pixnet.net/blog

呈陽邦邦 : https://streamtopic.pixnet.net/15123/posts

呈陽 FB : https://www.facebook.com/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土地買賣開不動產買賣/

呈陽 IG : CHENGYANG.LAND


土地買賣不難,但一定要找到專業且可以信任的公司,否則沒有處理完善,後續就會產生很大的麻煩。位於台灣新北市板橋區的呈陽建設,服務過上百起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交易,累積多年的土地買賣實務經驗,是目前北台灣: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服務口碑最佳,最被買賣雙方推薦的土地買賣服務商。

秉持著呈陽建設的 3 大經營理念 : 誠信負責、交易安全、服務至上。

自本公司成立十年來,面對到無數地主不知道如何處理名下土地,還有些地主連自己的土地在那裡都不知道? 土地使用分區為何,也不了解 ? 無數的土地專業問題…….等等,太多的土地買賣問題困擾著地主,也有太多土地伴遀著日據時期就未辧理繼承之土地因近年來地政局對一些無主土地的地籍清理而找出繼承人,但因年代久遠使得這些繼承地主根本不知如何處置。

最滿意的服務來自最人性化的換位思考,本公司具有最專業的土地相關知識,和多年累積的實務經驗,服務過上千組無數的客人,無一不對本公司的專業服務豎起大拇指,我們有一群配合多年的買方和賣方,可為各方地主或買方創造出最大的利潤。我們也本著最誠意的熱誠,服務每一位客戶。

0958-623-143 簡先生 Andy

了解更多土地買賣資訊:土地小學堂

土地買賣關鍵字:#土地買賣 #優先購買權 #公同共有 #土地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