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二審法院判地院國賠相當罕見!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院拍賣的土地,興建冷凍廠房,卻被迫拆屋還地,憤而請求國賠,高雄高分院認為屏院執行強制拍賣有過失,判決賠償458萬元,可上訴。
屏東地院(見圖)因拍賣土地有過失,被高雄高分院判決國賠。(資料照,記者李立法攝)據了解,2008年台糖公司以鄭姓女子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取得債權憑證後,查封拍賣鄭女位於萬丹鄉200多平方公尺土地。隔年潘女則以282萬元拍定,再花費600多萬元興建2層樓冷凍廠房等設備做生意。
2011年3月間,潘女突然接獲屏東地院通知當初拍賣程序有瑕疵,鄭女並以支付命令裁定書送到潮州鎮她的戶籍地,並非她的住處,送達不合法為由,打官司取回土地勝訴後,潘女被迫拆屋還地,雖拿回土地款282萬元,但拆、建房屋等損失慘重,認為台糖和屏院均有疏失,請求連帶賠償近700萬元。
被告屏東地院表示,債權人台糖應陳報債務人鄭女住居所,未陳報時法院得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則得駁回;顯見陳報債務人住居所是台糖義務,不是法院職權,否認有過失,拒絕賠償。
2018年8月間,橋頭地院宣判,認為屏院通知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查證送達是否合法,台糖依指示行事,無故意或過失可言,不用賠償。 不過,當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屏院除命台糖公司陳報戶籍謄本確認外,應再要求其查報鄭女有無其他可能送達處所,避免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而無效,然而承辦人員僅命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因而認定屏院有過失,要賠678萬元。
屏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調查,台糖聲請支付命令的資料,包括台糖與鄭女租約、本票、繳費通知書等,均有鄭女住處地址,承辦人員竟未發現,顯有過失;不過據鑑定報告,判決屏院應給付潘女拆屋等損失共458萬元,比原審少賠220萬元。 屏東地院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再視最後判決結果,進行後續相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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