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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聲請.條件.效力

※ 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如新臺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來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支付命令確定,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 支付命令的效力 -

 

1 .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 .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以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3 .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第508條第1項明文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表示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而債權人聲請支付命僅需符合同法第511條所規定各款事項。

 

可以了解支付命令制度,力求審裡簡化,讓債權數額無爭執的案件能更迅速有效率的得到確定並得以執行。亦有保護債務人的機制,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對支付命令之限制,債權人應有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時,即不得行之。

 

同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法院提出異議。

 

※ 可以申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即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1 .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者,例如:請求給付新臺幣20萬元。

 

2 . 請求給付可代替物者,例如:請求給付上等米100公斤。

 

3 . 請求給付或有價證券者,例如:請求給付中國鋼鐵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

 

※ 不可以申請支付命令-

 

1 . 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者。

 

2 . 須對債務人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者。 

 

※ 確定之支付命令,判決是否有同一之效力 -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如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之債權不存在者,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如何對支付命令聲請異議-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繕寫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 申請發支付命令的條件-

 

1 . 須以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但不問是本於何種法律關係所發生的給付請求。

 

2 . 須聲請發支付命令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或對待給付已經履行(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3 . 支付命令要能夠送達到債務人。這是說支付命令不能用公示送達的方式,或是送達到國外的情形。

 

4 . 符合一定格式。

 

5 . 在有些地方及情況,支付命令屬於專屬管轄,要由特定法院為之。

 

※ 支付命令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支付命令之修正案於民國104年7月1日經總統府公告,於同年7月3日正式生效施行。只要支付命令是於民國104年7月2日以前(含7月2日當天)確定者,仍適用舊法的規定;反之,若支付命令於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則適用新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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