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農地移轉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同時符合2點要件才能核準申請: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申請農地移轉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其有效期為 6 個月,所以申請後需要在效期內申請,否則就會失效。
如果同一塊土地,但為部分持分移轉,每次移轉時都需要再去重新申請一次「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就是 A 有一塊土地於9月23日移轉三分之二給甲方,另外三分之一於 10月1日移轉給乙方,雖然是同一塊土地,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沒超過效期,但因為權利主體不同,也就是移轉給甲時,土地三分之一為 A 所有、三分之二為甲所有;但移轉給乙時,土地三分之二為甲所有、三分之一為乙所有,所以必需要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又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那就需依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可以享有農地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雖然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只能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並不符合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條件。
農地如果未做農用,還是會以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其它農地農用相關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