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土地小學堂
定義: 計畫道路為都市計畫所公告的道路。
標示: 在都市計畫圖和地籍圖上都會有標示,但尚未施工。
尺寸: 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
道路用地性質:
(1)「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為私人持有。
(2)「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為政府持有。
定義: 為已經使用10-20年的現有巷道, 並且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標示: 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
尺寸: 寬度多為6米,也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性質: 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即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容忍不特定及多數公眾使用私有土地之義務。土地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但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也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唯道路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定義: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
標示: 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性質: 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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