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土地使用的價值,土地所有權人利用土地合併的方式使土地更為完整。但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任意合併,也不是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可以進行土地合併,土地合併要件多,如果能事先搞懂,才能在土地合併時更加順利哦!
土地所有權人經申請土地複丈後,將二宗以上的土地合併成一宗土地,即為土地合併。
在土地申請合併時,需先將合併為一宗的土地重新進行測量作業,即為土地複丈。
於申請土地合併並經過土地複丈後,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1.兩宗土地須相毗連,地段、使用分區、使用性質須相同,才可以進行合併。
2.若土地只有部分合併到其他土地時,要先辦理土地分割後,才可以進行合併。
3.若合併的土地有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人,要先經過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並附上協議書,才可以進行合併。
4.若土地設定有其他權利時,要先取得其他權利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合併。
5.若二塊土地設定不同種類的其他權利,或是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有破產登記時,不可以進行合併。
土地合併複丈時,免測量費用。但其他如:土地界址鑑定、土地變更登記、未登記土地測量、土地分割複丈等,是需要收取額外費用。
1.土地合併前與合併後的價值相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土地合併前與合併後的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價值以下,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土地合併後的土地持有比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所算得的價值差額在合併後公告土地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3.土地合併後,針對價值減少的土地,對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土地合併後的土地持有比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所算得的價值有差額時,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合併後公告土地現值在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而需申報移轉現值時,就其減少數額部分,需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