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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大不同(上篇)

土地徵收常常因為補償問題而造成政府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所有人之間的對立及衝突,如果能在事前先了解定義及所處狀況,就能事先預防及保護自己的相關權利及利益,避免事後的衝突發生。 土地徵收主要分為: 「一般徵收」和「區段徵收」,但還有一種土地開發方式叫「市地重劃」,這三種可千萬不要混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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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基本定義大不同:

1.一般徵收:政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強制取得特定的私有土地,並給予相當的補償。 

2.區段徵收: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 徵收的土地(1)政府做為公共設施用地,(2)其餘可做為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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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築土地部分又可分做為:  

A.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關於抵價地,請詳見土地徵收大不同(下))  

B.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C.剩餘土地可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其土地收入需抵付開發總費用。  

3.市地重劃:配合都市計畫發展,以兼具提高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規劃。 主要把畸零細碎不整的土地經由重新整理及交換分合,使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的完整區域,並在該區域的土地上興建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等)。
而該區域上的各宗土地都直接面臨道路,且成為可以供建築使用的用地。

市地重劃後,區域內的土地按原有位次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重劃範圍內的公共設施及所產生的工程費用,由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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