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其一旦被劃分,就會有很多使用上的限制,因此讓很多人都深感頭痛。 到底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以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如: 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轄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都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凡只要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間,都可依照不同土地使用情形而課徵不同稅率: 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免課徵稅 仍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課徵0.2%稅額 其他使用:課徵0.6%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
一、免徵土地增值稅:
要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要先向區公所申請核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果經由證明確定該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以憑該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需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經由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該土地將以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如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擁有的人需要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且適用重劃後的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的規定。
土地與稅的關係甚為複雜,永遠都有但書規定,如果一個環節不小心出錯,可就會變成千錯萬錯。若遇到土地與稅的問題,可向專業人員諮詢,可省事又快速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