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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其一旦被劃分,就會有很多使用上的限制,因此讓很多人都深感頭痛。 到底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以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如: 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轄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都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地價稅

凡只要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間,都可依照不同土地使用情形而課徵不同稅率: 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免課徵稅 仍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課徵0.2%稅額 其他使用:課徵0.6%稅額

Placeholder image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土地增值稅:

  1. 一般被徵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2. 適用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沒被徵收前的移轉
  3. 都市計劃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

要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要先向區公所申請核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果經由證明確定該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以憑該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需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經由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該土地將以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如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擁有的人需要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且適用重劃後的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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